各缴存单位及职工:
为加强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,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,更好地服务全市缴存职工,结合四平市实际情况,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《四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》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,具体修改和完善条款如下:
一、将第二章第六条(三)第1项购买期房或现房的贷款中“购买期房和现房申请公积金按揭贷款的,所购住房的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管理中心签订《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》,且须在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。”修改为“购买期房和现房申请公积金按揭贷款的,所购住房的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管理中心签订《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》。”
二、将第二章第六条(三)第3项“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,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、须在工程竣工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。”修改为“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,提供工程概预算、房屋权属证明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以及规划、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。”
三、将第三章第八条(三)“借款申请人(含共同申请人)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。”修改为“借款申请人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。”
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2025年3月19日